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7號原告 劉進銘 被告 彭書馨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系爭土地價值約高於本件擔保之債權總金額5,000,000元,是依上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500萬元核定之,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書記官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