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0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1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世權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扣押物(101年度聲沒字第2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動賭博機具「海洋雙星」陸台(含IC板陸塊)、「滿天星」壹台(含IC板壹塊)、「超越顛峰水果盤」壹台(含IC板壹塊)、「決戰十三張」貳台(含IC板貳塊)、「五虎將」壹台(含IC板壹塊)、「超九」壹台(含IC板壹塊)、「北斗之拳」貳台(含IC板貳塊)、「超悟空」肆台(含IC板肆塊)、「吉宗」壹台(含IC板壹塊)、「星鑽迷13」捌台(含IC板捌塊)、「野蠻遊戲」貳台(含IC板貳塊)、「賽馬」壹台(含IC板貳塊)及賭資新臺幣貳佰元,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陳世權所犯賭博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220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電動賭博機具30台(含IC板31塊)及賭資200元,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誘「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266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查扣之電動賭博機具「海洋雙星」6台(含IC板6塊)、「滿天星」1台(含IC板1塊)、「超越顛峰水果盤」台(含IC板1塊)、「決戰十三張」2台(含IC板2塊)、「五虎將」1台(含IC板1塊)、「超九」1台(含IC板1塊)、「北斗之拳」2台(含IC板2塊)、「超悟空」4台(含IC板4塊)、「吉宗」1台(含IC板1塊)、「星鑽迷13」8台(含IC板8塊)、「野蠻遊戲」2台(含IC板2塊)、「賽馬」1台(含IC板2塊),係被告當場賭博之器具;扣案現金200元,係賭客 姜金星 把玩機台賭博並以所得分數被告陳世權僱用之 黃稔婷 兌換現金200元,為兌換籌碼處之財物,業據被告陳世權、姜金星及黃稔婷供述在卷,均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沒收之。則聲請人聲請將上開查扣之電動賭博機具30台(含IC板31塊)及賭資現金200元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