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62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嘉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嘉豪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陳嘉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3、4部分,原聲請書附表記載判決確定日期「100年9月26日」,均應更正為「100年9月5日(協商判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例│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0年1月24日│100年1月24日│100年3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臺中地檢100年│臺中地檢100年││年度案號│度毒偵字第1339│度毒偵字第1339│度毒偵字第2178│││號│號│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362號│1362號│2195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6月27日│100年6月27日│100年9月5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362號│1362號│219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年7月18日│100年7月18日│100年9月5日││││││(協商判決)│├─┴───────┼───────┼───────┼───────┤│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否│是│否││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臺中地檢100年│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8872號│度執字第8872號│度執字第11893│││││號│└─────────┴───────┴───────┴───────┘┌─────────┬───────┬───────┬───────┐│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0年3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年度案號│度毒偵字第2178│││││號│││├─┬───────┼───────┼───────┼───────┤│最│法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195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9月5日│││├─┼───────┼───────┼───────┼───────┤│確│法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19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年9月5日││││││(協商判決)│││├─┴───────┼───────┼───────┼───────┤│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是││││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18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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