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793號上訴人即被告 盧光輝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依庭 因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1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書記官鄭筑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