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7號原告甲○○原告與被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伍佰伍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月21日
民事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月21日
書記官黃錫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