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3年度除字第211號
聲請人恩得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月1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一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8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93年6月10日民眾日報廣告版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84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3年12月9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21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月21日
法院書記官修丕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