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20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3年度除字第208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9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3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21日
民事庭法官陳鈺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月27日
書記官林建清┌──────────────────────────────────────────────────────┐│支票附表:93年度除字第20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崇裕工程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93年5月20日│40,000元│AQ0000000│││││份有限公司基隆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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