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020號上訴人旺業地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定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巫國想 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7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12年度訴字第1020號)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有下列不合法之情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待補正事項:
一、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僅對原審判決聲明不服而已,漏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記載「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認有命補正必要。
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理由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書記官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