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326號原告 薛定綸 被告 黃明傳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佐,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繳,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為憑。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柏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書記官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