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聲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家聲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保全證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聲字第114號聲請人 黃千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淑美黃乙純黃諺培 間請求保全證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於起訴前聲請保全證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佩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書記官陳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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