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03號上訴人即被告總興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巫隆翔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郭福興 等15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之至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383,5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6,991元(計算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書記官鄭夙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