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楷元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毒偵字第348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執聲字第19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綠色乾燥碎屑壹袋(驗餘淨重零點零貳參肆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壹個)、吸食器具壹組(內含量微無法磅秤析離之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殘渣)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之聲請書影本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四氫大麻酚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其未經裁判沒收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邱楷元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3486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乙情,有卷附之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另被告於民國108年9月22日為警查獲並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成分之四氫大麻酚成分之綠色乾燥碎屑1袋(驗餘淨重0.0234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1個)、吸食器具1組(內含量微無法磅秤析離之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殘渣)等物品,將上揭乾燥碎屑、器具刮取之殘渣均送鑑驗後,均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等情,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8年10月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等件在卷可查(見毒偵字第3486號卷第11頁至第13頁、第34頁至第36頁)。另盛裝扣案綠色乾燥碎屑之外包裝袋1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因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無法將之完全析離,同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且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而屬違禁物。綜上,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雯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