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1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建業
張仕誠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周漢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83萬34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8224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依原本製作。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書記官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