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3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毅鳴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毅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2年8月、1年6月確定,經合併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執行有期徒刑4年9月,於民國110年1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8299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同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上開文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0年10月1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6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0年8月17日等情,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可稽,受刑人既經核准假釋在案,且尚在所餘刑期中,業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無誤,足認其聲請為正當,而應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邱瓊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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