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宜蓁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表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並應將補正資料按附表編號依序為說明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證物亦應編號依序編排以利辨識),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書記官劉家蕙附表:
編號應補正項目1聲請人自111年5月迄今之各項收入數額及相關證明文件,聲請人如有自111年5月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亦應一併提出。若有兼職、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雇主姓名及電話、工作天數及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2說明聲請人自111年5月起至今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等?如有,應陳報領取期間及金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請提供自111年5月起迄今之所有補助資料)。3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111年5月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4若有聲請更生前2年內收入不足必要支出部分之情形,應說明係由何人資助,及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5聲請人應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及集保存摺,並依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融機構,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請更生前2年迄今之存款、集保存摺完整交易紀錄明細,倘若僅提出存款餘額證明,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6聲請人應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其上如有「有效保險契約」,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一併陳報本院。7聲請人如有強制執行案件繫屬法院中,應提出該案件案號及相關證明文件。(請說明係自何時起開始扣薪?每月扣款數額、迄今已遭扣薪之期數、總金額為何?自扣薪之日起迄本裁定送達之日止,聲請人每月實領薪資數額為何?)8聲請人並應說明如法院裁准更生,聲請人將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並應提出目前可負擔之還款方案,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及相關證明資料(更生方案倘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