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4882號債權人 鄭阿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鄭憲木 、 鄭少凡 即 鄭亞凡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可供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其聲請狀上僅記載債務人之姓名及住所,並未記載債務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足以辨別及特定該債務人之相關身分特徵資料,以供本院就債務人是否具備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是否為完全行為能力人等法定要件事項為審核,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6日命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一、債務人鄭憲木、鄭少凡即鄭亞凡身份證統一編號或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該通知書已於113年9月18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仍未補正,本院認債務人鄭憲木、鄭少凡即鄭亞凡人別資料無法特定,致無法確認當事人,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司法事務官易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