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399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39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399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順興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53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順興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參顆(驗後淨重合計為零點玖捌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王順興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MDMA(俗稱搖頭丸)之犯意,於民國107年3月7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向真實姓名年籍身分不詳之人,以不詳價格購入MDMA3顆而持有之。嗣於107年3月7日3時許,在高雄市○○區○○路○○號前,與友人吳驊恩、 楊家安 (該2人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共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因行跡有異為警盤查,在上開汽車內,扣得王順興所有之MDMA3顆(驗前淨重各為0.770、0.
271、0.245公克;驗後淨重各為0.509、0.253、0.221公克,合計驗前淨重1.286公克、驗後淨重0.983公克,扣案品名記載為一粒眠3顆)及其他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之粉橘色圓形錠劑(扣案品名記載為一粒眠)19顆、不明錠劑(扣案品名記載為梅錠)300顆、摻加第三級毒品之白色咖啡包20包、藍色咖啡包6包等物(未有證據證明合計純質淨重達20公克以上)。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王順興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照片在卷可佐,而扣案之藍色圓形錠劑3顆送驗後,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7年4月1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292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107年11月30日檢驗報告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之禁令,竟仍漠視法令之規定,率爾持有第二級毒品,自屬可議,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持有數量,自述教育智識程度為高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品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扣案藍色圓形錠劑3顆,經送鑑驗結果,均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驗前淨重0.770公克、0.271公克、0.245公克;驗後淨重0.509、0.253、0.221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7年4月1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292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107年11月30日檢驗報告為憑(偵卷第169頁、本院卷第13-14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部分既已滅失,無庸諭知沒收銷燬。
五、另扣案之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之粉橘色圓形錠劑19顆、梅錠300顆、摻加毒品之咖啡包合計26包,除與被告所犯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無關,且依卷內證據亦無從證明合計純質淨重已達20公克以上,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7年4月2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294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07年6月2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375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108年4月15日檢驗報告在卷為證(偵卷第83-87、91頁、本院卷第48-50頁),故無從在本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余彬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美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書記官林孝聰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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