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8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846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賀沛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九.三八計算之利息,且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03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陳明。緣債務人賀沛翎與債權人訂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借款期間自103年5月18日起至108年12月15日止,自借款日起按月償還本息。又依契約書約定,如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被告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新臺幣99,919元,及自104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9‧38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4月20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之違約金未付,案經聲請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