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侵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侵附民字第12號原告乙○(年籍、住址詳卷)
甲○(年籍、住址詳卷)共同法定代理人屏東縣政府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瓊文 律師被告0000000000B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侵訴字第17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翁世容
法官林鈴淑法官蕭筠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書記官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