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哲志公設辯護人張宏惠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4年9月9日下午3時5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黃柏霖法官陳偉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書記官唐明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