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7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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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7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372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志豪被告李萬財選任辯護人戴銀生律師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紀凱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桑子樑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