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331號

原告 方麗華

被告 黃清雄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系爭本票之票載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54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裁判費5,400元,原告尚應補繳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幸艷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書記官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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