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18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南小字第185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良一

被告 鄭立松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85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2年3月13日下午2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蘇正賢

書記官林容淑

通譯蘇淑琴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零肆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

柒仟柒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林容淑

法官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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