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16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668號

上訴人 蔡嘉真

即原審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朱秀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1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郭妙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書記官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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