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668號
上訴人 蔡嘉真
即原審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朱秀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1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郭妙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書記官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