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審交附民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37號原告 徐穎婕 被告 潘吉昌 被告益光交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朝閔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503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潘吉昌因本院102年度審交易字第179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徐穎婕於民國102年4月29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被告潘吉昌被訴業務過失傷害之刑事案件,嗣因原告即該刑事案件告訴人徐穎婕撤回刑事告訴,而由本院於102年6月19日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惟原告於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即已聲請如諭知被告潘吉昌不受理判決時,將該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有本院
102年4月29日準備程序筆錄1份附卷可佐,依照前開規定,自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原告之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黃翰義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羿方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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