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6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6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6708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經本院於民國96年2月2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提出交易明細,並釋明請求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起算日之依據,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2月8日送達債權人,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爰依支付命令聲請僅以形式審查,不作實體認證,然債權人未盡表明之責,故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
書記官何武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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