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小字第9號
上訴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新市簡易庭民國112年1月3日112年度新小字第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6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陳尹捷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書記官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