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1年度埔小字第237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埔小字第237號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呂雁婷

李政峯

被告 吳宗彥

張富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5,500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1日起至民國111年3月22日止,按週年利率0.9%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1年3月23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13日,按週年利率1.1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1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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