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15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守護者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宥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賴苡螢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系爭支票影印清晰之正、反面影本。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