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1年度嘉簡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嘉簡字第253號
原   告  劉泓志
       陳瑞玉
       陳義雄
       曾仁德 即玄祐診所
被   告 雲林縣醫師公會
代 表 人  陳夢熊
上列原告與被告雲林縣醫師公會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
壹萬陸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貳佰貳拾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義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世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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