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士小字第403號
原 告 中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南州
訴訟代理人 黃睿煬
林建璋
被 告 旺懋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少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運費事件,於民國101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柒仟捌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一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
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委託原告承運貨件,經原告完成運送
後,被告雖交付三張支票,票面金額分別為新台幣(下同)
9,849元、15,048元、15,048元,經原告提示不獲兌現,此
外尚有未交付票據之運費帳款27,874元,合計金額共應給付
原告67,819元,雖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請求判令被
告如數給付,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7,819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債
權人開立之發票、旺懋食品有限公司之資料、託運單、請款
單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
任何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運送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寄存送達翌日起即101年3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於
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0
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書記官范煥堂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