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嘉簡字第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友仁婚姻媒合協會
法定代理人 劉金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建和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即上訴
人在原審受敗訴判決,不服提起上訴部分),應徵收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1項
、第3項及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