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575號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曾金燦
複 代理人 程秀萍
訴訟代理人 林杏蓓
被 告 廖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 黃詩婷 前就讀僑泰高中時,邀被告為連帶
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向原告訂借
就學貸款1筆,為新台幣(下同)25,160元,詎自100年8月1
日起即未依約給付,尚積欠如主文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等語,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證據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
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
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0
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
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據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
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436條之19規定,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
(即裁判費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