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小字第688號
上 訴 人 乙○○
即 被 告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家廣場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6,83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