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30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3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5303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向 勃睿 被告 吳冠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伍萬伍仟零貳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依兩造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及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4條均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406號卷,下稱司促卷,第14頁及第22頁),揆諸前開規定,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於民國111年10月4日,依督促程序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核發111年度司促字第14406號支付命令,經被告於111年10月17日具狀聲明異議,則依前揭規定,視為債權人即原告已對債務人即被告提起訴訟。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100年2月17日向伊申請信用卡使用(帳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被告得持信用卡至特約商店簽帳消費,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條、第15條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如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或遲誤繳款期限者,應計付循環信用利息,且原告可依被告信用狀況,考量銀行營運成本或風險損失成本等因素後,通知被告適用之差別循環信用年利率,且逾期還款達1期者,應加付滯納金新臺幣(下同)300元;達2期者,應加付滯納金400元;達3期者,應加付滯納金500元,最高收取期數不超過3期。詎被告未依約清償,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截至111年9月12日止尚欠7萬4,656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未清償。
(二)又被告於102年12月18日向伊申請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申請信用額度180萬元,並於首次動用180萬元,最終核貸金額為180萬元,並依年金法,以每個月為1期,共分48期,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週年利率7.64%固定計算。嗣於110年10月9日簽署信用額度動用/調整申請書,並申請動用53萬5,000元,同樣依年金法,以每個月為1期,共分48期,平均攤還本息,利息則按週年利率7.99%固定計算。依約被告應按月清償借款金額。如被告未依約清償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到期日借款本金餘額依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原告並得向被告收取最高連續3期之違約金。詎被告自111年6月30日起即未依約繳款,依約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48萬367元(含本金46萬7,186元、起息日前已結算未受償之月付金利息1萬2,044元、起息日前已結算未受償之遲延利息437元、起息日前已結算逾期滯納金700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未清償。
(三)為此,爰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答辯則以:確實有借用貸款及使用信用卡,對於金額沒有意見,希望能與原告協商分期還款等語。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花旗現金回饋白金卡月結單、滿福貸申請書暨約定書、滿福貸信用額度動用/調整申請書、花旗卡友信用貸款月結單、債權計算明細、月付金利息明細及撥貸證明等件為證(見司促卷第13頁至第25頁、本院卷第39頁至第85頁、第99頁至第101頁),其主張核與上開證物相符,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92頁),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書記官黃怜瑄附表:(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日期紀元均為民國)編號產品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利息計息期間利率1信用卡7萬4,656元7萬4,656元自111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15%2滿福貸48萬367元46萬7,186元自111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7.99%合計55萬5,0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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