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8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87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務人 高嘉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萬伍仟貳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18772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68126元高嘉駿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49%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813251元高嘉駿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4.28%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130553元高嘉駿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4.28%計算之利息004新臺幣280152元高嘉駿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4.28%計算之利息
附件: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1年度司促字第18772號)
(一)債務人高嘉駿於民國105年04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8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4月12日起至民國112年04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4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累計69,136元正未給付,其中68,126元為本金;310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高嘉駿於民國110年03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99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3月04日起至民國117年03月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2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累計821,232元正未給付,其中813,251元為本金;7,188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高嘉駿於民國109年09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17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9月22日起至民國116年09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2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累計131,740元正未給付,其中130,553元為本金;887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高嘉駿於民國109年06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39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6月09日起至民國116年06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2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累計283,169元正未給付,其中280,152元為本金;2,317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