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77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緝字第1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9月21日上午10時0分在第三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部分案情尚待審酌,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黃梅淑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書記官洪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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