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260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26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260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丙○○余志強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78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乙○○、丙○○、余志強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甲○○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即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與人賭博財物,核其所為,係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之未經登記擅自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罪,及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被告乙○○、丙○○、余志強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
次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要旨參照)。亦即立法者針對特定刑罰規範之構成要件,已預設其本身係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故將之總括或擬制成一個構成要件之「集合犯」行為,因刑法評價上為構成要件之行為單數,屬包括一罪之實質上一罪,應僅成立一罪。是被告甲○○自民國
97年8月1日起至同年月24日15時35分許為警查獲時止,在前揭地點經營電子遊戲場業,所同時觸犯未經登記擅自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及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本即具有反覆實施之性質,自係屬於上開「集合犯」之概念,而僅構成單一之犯罪。其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違法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罪處斷。爰審酌被告甲○○前已有賭博前科,素行不佳,其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即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擺設賭博性電子遊戲機檯供人把玩;暨被告乙○○、丙○○、余志強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均足以助長投機風氣危害社會秩序,所為殊非可取;兼衡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
3所示之電子遊戲機,係當場賭博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至附表編號4至22所示之物,則係被告甲○○所有,供其犯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訟訴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第2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陳昭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鍾惠萍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違反第15條規定者,處行為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應沒收之物│數量│├──┼──────────────┼────────┤│1│電子遊戲機「 小瑪莉 」│壹臺(含IC板壹塊││││)│├──┼──────────────┼────────┤│2│電子遊戲機「滿天星PK」│拾叁臺(各含IC板││││壹塊)│├──┼──────────────┼────────┤│3│電子遊戲機「超級傑克」│伍臺(各含IC板壹││││塊)│├──┼──────────────┼────────┤│4│監視鏡頭│伍個│├──┼──────────────┼────────┤│5│監視器螢幕│叁臺│├──┼──────────────┼────────┤│6│電腦螢幕│壹臺│├──┼──────────────┼────────┤│7│對講機│貳臺│├──┼──────────────┼────────┤│8│會員名冊│壹本│├──┼──────────────┼────────┤│9│中獎相片│伍張│├──┼──────────────┼────────┤│10│贈獎廣告│拾張│├──┼──────────────┼────────┤│11│會員聯絡清冊│壹本│├──┼──────────────┼────────┤│12│數位相機│壹臺│├──┼──────────────┼────────┤│13│空白客戶積分表│壹盒│├──┼──────────────┼────────┤│14│空白贈分表│拾陸張│├──┼──────────────┼────────┤│15│空白開分表│貳拾玖張│├──┼──────────────┼────────┤│16│空白傑克開分表│貳拾伍張│├──┼──────────────┼────────┤│17│空白PK開分表│肆拾陸張│├──┼──────────────┼────────┤│18│數字連結章│壹盒│├──┼──────────────┼────────┤│19│積分板│肆部│├──┼──────────────┼────────┤│20│開分表│壹張│├──┼──────────────┼────────┤│21│贈分表│壹張│├──┼──────────────┼────────┤│22│統計表│壹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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