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32號上訴人 楊小萍 被上訴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6年重訴字第132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9,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書記官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