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79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鈞傑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偵查案號:106年度少連偵字第27號、10
6年度偵字第65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梁鈞傑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院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徐右家法官許瑜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書記官黃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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