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三年度新小字第七八一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原住台.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肆仟貳佰零叁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貳仟貳佰貳拾元部分
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上
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林育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
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周信義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