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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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540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三益 住臺南市新市區○○里○○000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淑清 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4,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書記官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