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137號上訴人易鋒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文環 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0,451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萬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書記官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