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1號上訴人 林郁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文正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書記官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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