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3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3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335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凱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8年11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
349條、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莊凱倫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8日判處罪刑在案,於同年12月5日合法送達予被告,被告業於同年12月17日聲明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泛稱被告不服判決,於法定期間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另狀補陳等語,並未敘述具體理由,嗣經本院以108年12月18日中院麟刑達108易字第3359號函通知其依法補提上訴理由,被告於收受本院通知函後,迄今仍無補提理由書狀到院,此有上開上訴狀、本院通知函、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故依前述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狀,逾期即依法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施懷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鈺娟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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