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81號上訴人 林錦良 即被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 林燕龍 間因108年度重訴字第181號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7,724,773元,應徵第二裁判費新台幣116,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核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