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668號原告 江淑媛 訴訟代理人 鄭志誠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陳永坤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5月12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被告應於109年4月30日前具狀 陳明 係以何債權金額主張抵銷系爭永興路房地之買賣價金,繕本逕自送對照,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書記官孫超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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