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8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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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80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一、上列受刑人因附表等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立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判決│判決確定日期││號│││(民國)│案號││├─┼─────┼────┼──────┼────────┼──────┤││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97年3月25日│本院97年度審訴字│97年9月17日││1│制條例第10│8月││第1610號判決││││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97年3月26日│本院97年度審訴字│97年9月17日││2│制條例第10│6月│凌晨2時45分│第1610號判決││││條第2項││為警採尿時起│││││││往前回溯96小│││││││時期間內某時│││├─┼─────┼────┼──────┼────────┼──────┤││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97年8月22日│本院97年度審訴字│98年4月24日││3│制條例第10│9月││第3171號判決││││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97年8月23日│本院97年度審訴字│98年4月24日││4│制條例第10│7月││第3171號判決││││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