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8931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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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仁勇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893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12月27日下午2時3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俊隆
 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玖萬貳仟玖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約定條款、借戶全部資料查詢
單、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証資料查詢單、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
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
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
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
附表:
┌──────┬─────────┬──────────┐
│本金│利息起算日及利率│違約金起算日及利率│
│(新臺幣)│││
├──────┼─────────┼──────────┤
│參拾壹萬伍仟│自民國94年10月1日│自民國94年11月2日起│
│參佰壹拾陸元│起至清償日止,按週│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年利率百分之5.25計│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
││算之利息。│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
│││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柒萬柒仟陸佰│自民國94年10月31日│自民國94年11月1日起│
│伍拾貳元│起至清償日止,按週│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年利率百分之5.25計│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
││算之利息。│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
│││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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