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十四號誹謗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詹日賢
法官黃賢婷法官黃建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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